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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2:15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郭世锋 通讯员 宋超 葛福庆)从8月初开始,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集中治理整顿违法养犬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没收违法犬100余只,处理违法养犬、售犬人员80余人。

  《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限制养犬地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小型观赏犬,不得从事犬类养殖业;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工作
生活,严禁纵犬伤人;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可疑症状时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公安机关同时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乘坐共用电梯,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尝商尝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对违法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没收、捕杀违法犬的同时,并对责任单位、人员进行处罚。对抗拒阻挠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带头起哄闹事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后,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持续不断地开展查处行动,同时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违法养犬、遛犬线索,市公安局公布举报电话:8592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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