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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搞性别歧视:让法律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2:25 舜网-济南时报

  □张春萍

  2005年高考录取已经结束,考了592分文艳(化名)没有盼来她心仪已久的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而和文艳同班的一名男生虽然成绩比文艳低两分(590分),却被北大录取了。原来,北京大学在今年的小语种招生过程中,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8月29日《瞭望东方周刊》)。

  对于北大外国语学院的这条“潜规则”,广大的考生和家长十分不满,认为此举是“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涉嫌侵害了广大女性考生的受教育权。而校方则指出在“录取新生时之所以男女有别,主要是为了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而且这是经过北京市和教育部学生司批准的。”对于高校录取过程中的重男轻女现象,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与此同时,网络世界里对此话题的争论也十分激烈,反对者有之,支持者有之。反对者认为北大此举就是性别歧视,并且质问既然要调节男女比例,那么男生人数集中的机械系、数学系为何不降低分数录取女生呢?支持者者认为这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事,而且语言类的专业女生过于集中是不争事实,有必要进行人为地调节和干预。一时间,这场争论似乎难有定论。

  如果放在几天前,或许这场争论是非常有必要的,争论的结果或许有助于男女平等的实现。然而,现在看来,这场争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十届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该法对妇女享有的包括文化教育权益在内的各项权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已经对这场争论作了权威性结论:学校在录取时的“重男轻女”的“潜规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否则,受到歧视的女性考生可以就此起诉高校,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已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考生来说,这项法律规定来晚了,未能成为其维护自己文化教育权益的“保护神”。而对于那些北大等众多存在“重男轻生”现象的高校来说,这项法律规定无疑是一个及时的警示。它提醒高校招生部门,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录取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笔者认为争论到此就可以结束了。对于女性考生来说,应该尽情享受法律所提供的保障;而对于高校来说,当务之急就是摒弃所谓的“潜规则”,尊重和保护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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