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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问责”须以“大事问责”为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2:25 舜网-济南时报

  □易家言

  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一位科长在办理一家企业的登记手续时,仅仅因为没有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办理的全部手续和态度较生硬,即遭撤职。而这正是昆明市大力推行“小事问责”制度的生动体现,两年中,该市共有46名公务员因“小事”受罚。这一现象在当地公务员中引起了震动,并在各界引发了“该怎样爱护干部”的热烈讨论(8月29日《工人日报》)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事问责”制无疑值得称道。

  当然,相信那些因“小事问责”而被撤职的公务员,心里面还是会感到冤枉、不服气。这种心理,一方面缘于他们不习惯、不适应,以前某些公务员们习惯于高高在上,现在一下子让他们对老百姓的态度好起来,将老百姓的小事当成大事来办,他们自然会感到不适应,因为一件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他们自然会觉得冤枉;而另一方面,则可能缘于这种“小事问责”没有建立在“大事问责”的基础之上,一些公务员因为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了,而有些公务员大事没办好,却没有被问责,依然安坐其位,这自然会让那些因小事被撤职的公务员感到不服气。

  因此,“小事问责”制,必须以“大事问责”制为前提。一般来讲,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办的多是些“小事”,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领导干部)办的多是一些牵涉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大事”。如果领导干部大事没办好——比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政策不合理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监管不力导致国家财产流失等等——不能被问责,受不到应有的惩处,而只是在“小事”上问责,只是拿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开刀,那么就难免让普通公务员们感到不公平、不服气,同时会使“小事问责”制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

  只有领导干部问责制、“大事问责”制能够真正确立和完善,“小事问责”制才能顺理成章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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