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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济贫”不能规避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2:25 舜网-济南时报

  □刘利军

  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上海市教委要求各高校必须从当年所收学费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专款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8月29日《东方早报》)。

  上海市教委责令高校设定专款以确保救助资金,对贫困生来讲是一大利好。但是,
这笔专款要由高校所收学费中提取,在我看来,尽管能够达到救助效果,却可能有违社会善意和公平,并有转嫁政府救助责任之嫌。

  救助那些家庭贫困的学生、帮助其完成学业首先是社会善意的体现。扶贫助困可以通过自愿捐助、直接资助、提供工作机会等多种方式体现出来,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是以自愿和能力所及为前提,而从学费中提取助贫资金的做法就可能违背了社会善意的自愿前提。

  由于提取资金来源于学生上交的学费,这就背离了学费的本来用途,这样的做法必然会损害程序公平。更何况在交纳了学费的学生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隐性贫困生,他们通过借贷等手段凑齐了学费并拒绝接受救助,再从他们的学费中提取助贫资金用以资助其他贫困生,不管他们是否愿意,这都可能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也许你会说,学费上交学校之后就理应由学校自由支配,与学生不再相干。其实不然,既然是学生上交的学费,学校就必须向学生提供与学费相对等的教学条件、教育质量。而一旦用来保证这些的费用被人为地削减,不管这种削减或提取是出于何种目的,如果因此而带来了对教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伤害,那都是对学生权益的侵害。因而,提取学费济贫至少也应保证对于学生的“后程序公平”。

  消除贫困是政府责任所在,扶贫济困、资助贫困生也理应属于政府责任的范畴。教育部门的政令在对高校强加责任的同时,实际上正规避了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那么,这一规避责任的政令本身可能就涉嫌程序违法。对于行政命令而言,不规避自身责任又不僭越权力为他人强加责任,正是对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

  在我看来,正确的做法应是由政府担当主要责任,通过完善救助帮扶体系来保证贫困生能够顺利入学;同时通过激励机制让高校从道义和经济的层面,为解决贫困生的现实难题发挥作用,并鼓励社会善意的资助为扶贫帮困增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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