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机场高速整改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2:27 北京晨报 | |||||||||
律师告首都机场败诉 法官称质疑有合理性 晨报讯(记者 颜斐)北京律师胡凤滨状告机场高速路300米也收10元钱不合理而遭遇败诉,他的行为引起了律师界的关注。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市发改
记者在三份司法建议函中看到,法院建议市交通委、市发改委综合考虑收费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注意收费站设置的合理性,使收费站设置方案的制定、审批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建议市发改委对高速公路收费单位的收费和经营情况建立公示制度。建议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对本案涉及的杨林收费站收费方案的合理性予以研究改进。朝阳法院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张雯说,法院没有敦促、要求有关单位整改的权利,但希望这三家单位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法院,促进各方面工作更加合法。 张雯告诉记者,法院在确认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收费行为合法有效的同时,认为原告对首发公司收费方案的质疑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为此,朝阳法院分别向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新闻回放 300米路收10元 状告高速被驳回 律师胡凤滨诉称,今年3月17日,他乘出租车从三元桥上机场高速去首都机场,途中从杨林大道出口处离开,交费10元。半小时后,他从杨林大道再次进入高速路,到天竺收费站时,又交费10元。胡凤滨以收费有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不合理收费。 法院审理认为,首发公司按照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相关计价标准已向社会公示:首发公司经审核设立高速公路收费站,也符合法律规定。胡凤滨乘车行经该道路,属于自愿接受首发公司的服务,首发公司的收费行为并无违法性。法院由此驳回了胡凤滨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