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赵戎 通讯员 唐彦彪)仅仅因为一个字的不同读音,借款人金某损失了4000元。
金某和李某本是生意场上的朋友。2003年8月1日,金某因经营方面出了问题,便向李某借款两万元。2005年5月,金某还给了李某1.2万元,并答应剩余的8000元会尽快还清。金某还重新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金某借李某人民币2万元,今
还欠款8000元。”由于资金短缺,金某没有及时还给李某剩余的8000元欠款。后来,李某将金某告上了法庭,诉称金某尚欠李某剩余欠款1.2万元,请求返还。金某一脸迷茫,明明自己已经还给李某1.2万元欠款了,实际还欠李某8000元,李某怎么会要求自己返还1.2万元呢?金某带着欠条来到司法所进行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看完欠条后发现欠条上的用语存在重大分歧。“今还欠款8000元”的“还”既可以解释为归还的“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有的“还(hai)”。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合同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因此,金某作为用语提供人,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那么金某理应再返还高某1.2万元。最终,金某只得为这个字多付了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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