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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次向公众征集新交通安全法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2:3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吴艳霞 实习生高晶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公安厅联合在河北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

  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虽然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已经对道路
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等做出了规定,但是,有些内容还较原则,需要地方性法规加以具体化,交通安全法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执行标准在法定幅度内做出具体规定。今年以来,经过省公安厅、省交管局起草和主管部门审查修改,形成了这份公开征集意见的草案。

  据称,这种形式,是我省政府立法史上的第一次。

  1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草案明确了道路交通的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管理的现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省公安机关指定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行走式农业机械的有关管理工作。

  2 机动车号牌可以拍卖

  关于车辆和驾驶人的规定,草案在第二章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基本要求,突出规定了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客运机动车使用统一标志,报废机动车、拼装和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喷涂安装警用标志等限制性规定。对机动车号牌号码发放规定了可以采用随机选号或者公开拍卖两种方式,但对公开拍卖号牌号码做了限制性规定,并强调拍卖所得款项专项用于道路

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

  3 强调交通影响评价

  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做好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和集镇、村庄、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具备停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有偿开放其停车泊位。

  4 禁行需5日前公告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但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做出决定前5日向社会公告。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定机动车行经泥泞、积水的道路时,不得使泥浆、积水甩溅至行人;机动车行经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的,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同时,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在道路上的行为也做出规定。

  5 “撞了不白撞”

  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规定: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事故责任不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最低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最高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6 取消交警罚款自由裁量

  草案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10元至20元的罚款数额,对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全部取消了罚款幅度。此举主要是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草案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50元、100元和200元三个档次。而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超速行驶则规定最高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驾车发生事故逃逸造成人身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另外,除了对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等六项行政许可外,我省还自行设定了“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这项行政许可。

  意见传递多条途径

  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截止到今年9月30日,公民可以把意见寄到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直接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信封上注明“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征集意见”,或者登录“中国河北”网站(http://www.hebei.gov.cn)。通讯地址: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050053。电子邮箱:sfzb@hebei.gov.cn。联系电话:0311-87867525、87867527、8786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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