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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重污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3: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黄勇) 江苏的环评“新规”将把地方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头脑里的环保弦“刮”得更紧,杜绝“铁本事件”再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该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新规”,确定了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评等审批权限,并明确对越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规”明确,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
目以及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等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则由当地的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等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等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下级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新规”还强调,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

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环保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依法事先征得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也需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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