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禁止性骚扰界定尺度仍无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5:03 山西晚报

  在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顺利通过审议。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此前,性骚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西安、北京等地也有因性骚扰问题提起诉讼。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
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中,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途径。”北京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

  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则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叶静漪教授认为:“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但关于性骚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专家的认识也各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不然,性骚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叶静漪教授说。

  据《第一财经日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