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问责须以大事问责为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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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6:0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工人日报》8月29日报道,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一位科长在办理一家企业的登记手续时,因为没有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办理的全部手续,而且态度较生硬,即遭撤职。昆明市大力推行“小事问责”,两年中该市共有46名公务员因“小事”受罚。这在各界引发了“该怎样爱护干部”的热烈讨论。 因为一件“小事”没有办好,便遭到撤职,这种处罚确实够重。不过话说回来,所
当然,相信那些因“小事问责”而被撤职的公务员,心里面还是会感到冤枉、不服气。这种心理,一方面缘于他们习惯于高高在上,现在一下子让他们对老百姓的态度好起来,他们自然会感到不适应,因为一件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他们自然会觉得冤枉;而更重要的是可能缘于这种“小事问责”没有建立在“大事问责”的基础之上,一些公务员因为“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了,而一些级别较高的公务员(领导干部)“大事”没办好,却没有被问责,或者明明办砸了一件大事,所受到的处罚却轻描淡写,问责的力度不够。这自然会让那些因小事被撤职的公务员感到不服气。 “小事问责”制,必须以“大事问责”制为前提。“上行”才能“下效”,只有领导干部问责制、“大事问责”制能够真正确立和完善,“小事问责”制才能顺理成章地顺利实施,普通公务员因没办好“小事”被问责、被撤职,他们才会感到服气,才会逐渐习惯并自觉遵守这个制度。晏庆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