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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为何屡屡冒充警察作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6:20 北方新报

  北方新报

  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不少犯罪嫌疑人频频冒充警察,打着执法的幌子进行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给警察形象抹了黑。那么,这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有哪些特点,人们怎样识别假警察呢?

  频频冒充警察作案

  8月11日,记者从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04年初截至目前,该院审结的抢劫、盗窃案件中,冒充警察作案的有38起。在这些冒充警察作案的案件当中,有的罪犯偶尔冒充警察作案,有的则是每次均冒充警察作案。

  2004年9月15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6名罪犯除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人外,其中崔某和闵某还在在呼市回民区冒充警察抢劫了一部价值430元的手机。2004年12月14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孙某某、郭某某和王某某先后31次身穿警服冒充警察抢劫音像店的案件。在这31次作案中,孙某某全部参与,郭某某和王某某分别参与了2次和1次。今年4月25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徐某、刘某和梁某专门在公厕内抢劫17起的案件,其中一次是徐某和刘某以警察的名义合伙进行了抢劫。2005年7月26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郭某、刘某等5人抢劫、盗窃共计13起的案件,其中有5起抢劫案是他们手持仿手枪型打火机冒充警察作的案。

  为何屡屡得手?

  采访中,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崔强对记者说,罪犯冒充警察进行作案,犯抢劫、盗窃罪的比较多。这些人在作案时,觉得警察有执法的特权,冒充警察作案可以麻痹受害人,无形中弱化了受害人的防备心理,使其丧失警惕性,比起单纯的抢劫、盗窃更容易得手。另外,作案后如何安全离开案发地,也是罪犯考虑的因素,他们认为冒充警察作案后便于逃脱,可以从容离开。但是,罪犯所选择的作案对象,大部分都涉及到了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例如受害人有过嫖娼和赌博史,或者正在嫖娼和赌博,他们正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心理上有所顾忌的弱点,在胁迫的过程中实施抢劫。

  冒充警察作案要判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6款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崔强说,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罪犯在作案时,只要口头作出自己是警察的表示,都会被认定为是冒充警察进行作案。

  在上述几起案件中,冒充警察进行抢劫和盗窃的罪犯不管是一次冒充警察作案,还是数次冒充警察作案,都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6款的规定判处了重刑。上述几个冒充警察作案的罪犯中,除了崔某和闵某等人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外,其余几人中,量刑最轻的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最重的是31次冒充警察抢劫音像店的孙某,他被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5日,孙某被执行了死刑。

  怎样识别假警察?

  8月12日,记者从呼市赛罕区公安分局了解到,近一段时间以来,该局抓获了不少冒充警察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一部分曾经在公安机关当过雇佣工,熟悉警察的办案流程和方式方法,他们离开公安机关后就冒充警察的名义作起了案。这些人在作案时,甚至还穿着警服,出示着工作证。不过,该局有关人员提醒广大群众,犯罪嫌疑人所用的工作证都是假的,警服尽管是真的,但是没有警徽和警号。这些人在作案时,如果制服上没有警徽和警号,就大致可以判断其是假警察,人们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口文/本报记者 高瑞锋(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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