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城市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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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7: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优良,保障公共利益和乘客、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城市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进行专项整治,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1.严禁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乘客、宰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中断服务,
2.凡车容不整洁,车内卫生“脏、乱、差”的出租汽车,一律不得上路从事营运。 3.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行业规范,仪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不得粗暴待客,不得在车内吸烟。驾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杂物。 4.严禁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服务。违者,依法暂扣车辆,并从重处以罚款。 5.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的驾驶人员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企业月度违章率超过2%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停业整顿10天。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收回其城市客运经营权。 6.凡违反本通告,拒载、拒绝检查的,对营运车辆予以停运15天;宰客、故意绕道行驶、多收费的,予以停运7天;车容车貌不符合规范的,予以停运3天。违章驾驶员,一律到客运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参加客运、交通等法规学习。 7.凡企业所属驾驶员查实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对企业处以三倍于驾驶员标准的罚款。 8.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客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9.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举报。 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载南京日报】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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