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单位处理性骚扰 有点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8: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其中“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引起大家的关注。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成都部分单位负责人,他们认为,将反对性骚扰写入法律是一大进步,更多的是一种威慑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如何处理性骚扰事件却有点难。观点一领导接到投诉不管是失职

  对于上述规定,很多单位的领导都表示赞赏和支持。成都市司法局何成益主任认为,接到受性骚扰的妇女向单位的投诉,单位应该出面管理此类事件,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责任,尽管目前单位分为行政、事业、企业等多种不同性质,但当发生此类投诉事件时,单位领导应该立即制止性骚扰行为,如果出现了性骚扰行为,“领导接到投诉而不立即制止和处理,就是一种失职的行为。”

  成都花园城大酒店人事部经理李女士表示,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够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这对整个企业文化都是一个很大的损害。领导在接到员工这方面的投诉时,应该立即展开调查,调查本身就是对性骚扰的一种威慑。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执法权,所以,最重要的其实是创造一种透明的环境,性骚扰行为是一种见不得人的“阴暗”行为,如果单位能有一种透明的环境,让“阳光普照”,那么性骚扰也自然无处藏身了。观点二领导不具执法权很难处理

  某连锁企业总经理称:“法律规定的性骚扰处理程序有问题,会造成执法断层,因此会达不到法律制定的初衷。”他认为,法律虽然第一次给妇女指明了受到性骚扰问题该找谁做主,但是这个指向是不恰当的,单位领导接收到了投诉之后,怎么办?一个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根本不具备执法权,甚至没有取证的权力,这类事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法律制定的初衷就无法落地。观点三处理还得听执法部门的

  南一环路某证券公司老总称:“法律赋予单位领导这个责任,我作为单位领导,感到又将面临新的挑战,毕竟以前几乎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投诉。不过,我认为公司制度和法律本身是完全分开的,如果员工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还是应该直接交给执法部门处理比较好。今后如遇到女员工投诉,公司主要还是以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为主,如果实在不能处理,就直接报公安机关,公司处理这类事情还是有一定困难。”

  顺城街某期货公司老总则认为,受到侵犯的妇女向单位投诉也是可以的,毕竟单位可以给予受害者一定帮助,但这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性骚扰很难界定。由于其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人数也不多,面对这类投诉,也不方便在公司内部公开处理(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了属于性骚扰,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公司方面决不姑息。当然现在立法了,确实是好事,起码可以对色狼起到威慑作用。

  本报记者 张继 曾子建 周前进 实习记者 张丰 张永进 闫睿蛟 刘畅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