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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有效运行在维权的轨道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8: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表达、维护工人的利益,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这是由工会作为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这一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在我国,尽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建立了一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即一个既代表国家、又代表管理者、也代表工人,为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制度性安排,工会表达、维护工人利益的功能一度“无用武之地”,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打碎了家长式的劳动制度,劳动关系矛盾不可避免且其调解处理直接关系到工人利益时,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始凸显。

  当前,工会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维权,而是怎样维权、切实维权的问题。事实上,侵害工人权益现象的大量存在,甚至一些企业主通过解雇、开除等方式来限制工人主张和维护权利,都充分表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不只是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需要,更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如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加强组织建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我国工会组织需要改变和学习的很多。在理论上,工会至少应该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即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地位得到加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作用进一步凸现,更多地依靠法制而不是行政力量开展工作,等等。在明确工会组织转型的方向的同时,工会还须在丰富维权手段、拓展维权空间上下功夫,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规则的长效机制。

  比如,在当前,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个体来说,拥有多得多的社会资源,其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明显掌握主动权。在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在经济比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和缺少话语主导权的劳动者个体,自然缺少协商谈判的实力和勇气。因此,工会就应努力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尽快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和工人的组织优势与企业主平等协商,积极为工人争取权益。郑州铁路局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10年里“长大”了一倍,而职工由此明确和得到的权益也不断增多的事例,就生动地印证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的有效性。

  又如,由于长期以来对工会的历史“偏见”,加上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发展经济,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工人的声音,对工会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应有的支持。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要发挥工会作用、保护工人利益,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这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因此,作为工会,就应通过建立完善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等,主动争取政府在法律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尤其要强化源头参与。

  此外,工会还应学会用好用足法律效力,推进依法维权;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维权合力等。总之,尽快实现在维权的轨道上有序运行,是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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