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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了“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8: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通讯员钟晶晶)记者日前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按照《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员工应全天停止工作,停工期间员工工资按照标准工资80%支付,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

  据介绍,《办法》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
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员工当日应停止工作,停工期间员工工资按照标准工资80%支付。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员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至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用人单位还应免费向高温作业员工供应清凉饮料。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列入最低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它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办法》还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用人单位违反《办法》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违反《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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