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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大学生受处分可提出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12 光明网

  本报讯 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提出书面申诉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并作出答复。这是浙江工业大学新修订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作出的规定。

  在一些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相对简单,也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记者看到,新修订的浙工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仅对学生处分的职权和程序就有好几款,其间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违纪通知书”,写明违纪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违纪
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或其代理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需将情况记录在案;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等。“既要追求最终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又要做到处理过程的正当性”,《办法》修订的法律顾问之一,浙工大法学院副教授李永红说,细致的处分程序不仅在于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观念,更对学校产生规制和引导,进而凸显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性地位。

  按照《办法》,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管理部门的代表和来自各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经复查认为处分在认定事实、适用条款上确有偏差、错误或不当,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移交原处理单位。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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