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学生受处分可提出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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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12 光明网 | |||||||||
本报讯 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提出书面申诉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并作出答复。这是浙江工业大学新修订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作出的规定。 在一些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相对简单,也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记者看到,新修订的浙工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仅对学生处分的职权和程序就有好几款,其间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违纪通知书”,写明违纪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违纪
按照《办法》,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管理部门的代表和来自各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经复查认为处分在认定事实、适用条款上确有偏差、错误或不当,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移交原处理单位。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