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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须具5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1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银来/实习生林毓心

  本报讯申请廉租房应具备五条件,转借转租将收回。省建设厅昨日下发关于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还要求,各设区市年底前要出台实施细则,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申请应具

  5大条件

  通知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转借转租

  坚决收回

  通知明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如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者,其保障资格将被取消,承租的廉租住房将被收回。六种情况具体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各地年内

  要出细则

  通知要求,各地应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各设区市年底前要出台实施细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要多方面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要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省建设厅昨日介绍,我省廉租住房覆盖面偏小,目前仅有福州、厦门市本级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其他地方基本尚未启动。2000年以来,厦门投入5700万元建设廉租住房,解决了550户家庭的住房困难,核减2100多户租金;福州投入3700万元,累计提供800多套廉租房,其中新建624套,目前在建200多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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