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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建立缓刑执行保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26 检察日报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据此可知,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由于刑法
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导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严重失控。

  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正确实施,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保证制度建立缓刑执行保证制度。其具体程序是,首先,在人民法院拟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时,应当要求被告人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公安机关收取);其次,人民法院将保证法律文书和判决书一同交付实施考察的公安机关执行,保证人应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最后,当犯罪分子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时,由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缓刑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期满时,应当解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缓刑执行保证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缓刑执行保证制度的建立,创造了一种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保证人监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自律的全方位、多层次新型缓刑执行制度,填补了以往缓刑执行制度的缺陷,健全了缓刑执行制度。2.在采用保证人保证的缓刑执行保证制度中,由于保证人多为缓刑犯罪分子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他们多和缓刑犯罪分子共同生活和工作在一起,能够对缓刑犯罪分子实施近距离、经常性的考察监督。这不仅可以消除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缓刑犯罪分子居住分散等原因造成的“缓刑执行流于形式”的消极影响,而且可以实现公安机关的“监管”和保证人的“督促”相结合。在采用保证金保证的缓刑执行保证制度中,缓刑犯罪分子由于交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其不认真遵守缓刑考察制度,实施新的犯罪,将面临着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迫使缓刑犯罪分子自觉遵守考察制度,从而实现公安机关的“监管”与缓刑犯罪分子的“自律”相结合,有效预防缓刑犯罪分子重新实施犯罪。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旦在缓刑考察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收保证金或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缓刑犯罪分子认罪服法,遵守法律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警示其他缓刑犯罪分子,减轻社会压力,降低司法成本。

  (作者单位: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

  作者:李德国 苏云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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