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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救助站应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0: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瑾实习生申美)家庭暴力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50%以上的离婚当事人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我市将以立法的形式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昨日下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投诉:110接警不得推诿

  在草案修改稿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接到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举证:社区也有证明的责任

  家庭暴力具有举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的特点,此次草案中规定: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公安机关要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

  帮扶: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

  面对受害人遇到的种种困难各相关部门应提供哪些帮助?草案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在诉讼中遇到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等困难的,应当依法给予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施暴者:所在单位要对其处理

  草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员相应处罚;施暴人所在单位接到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施暴人所在单位,对受害人提出的请求,不及时处理,又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机关和组织,接到举报、报案和控告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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