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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倍返还诉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0:17 每日新报

  一笔合同定金引出一场官司张敬祖先海

  新报讯【记者张敬通讯员祖先海】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双倍返还案。原告认为被告应双倍返还其定金120万元,而被告则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定金60万元人民币,并没有从原告银行账目中划出给被告,不能说是实际交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被告不服上诉后,市高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在合同生效前
并未实际交付,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天津开发区盛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简称盛兴公司)与中国外运河北公司(简称外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约定,2004年7月前盛兴公司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支付定金后,如外运公司未能按期提供船舶,外运公司必须向盛兴公司偿还双倍定金。双方约定由外运公司提供承运盛兴公司的煤炭3吨,由天津新港至广州黄埔新沙港。外运公司于同日出具保函,承诺于2004年 4月 20日之前装船。

  外运公司于 2004年4月6日接到盛兴公司所出示的由案外人盛隆(天津)国际工贸公司(简称盛隆公司)开出的载明用途为“代付船运费”60万元的银行汇票,并出具了定金收据。4月15日,外运公司以该汇票不符合合同及外运公司所开出的收据内容要求,且开具汇票的单位与外运公司合同及外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联系为由,要求盛兴公司更换汇票。盛兴公司承诺,外运公司将原汇票退还给原单位后,盛兴公司将重新开具一张符合合同及收据内容要求的定金汇票给外运公司。外运公司将汇票及时退还给出票单位后,至今没有收到盛兴公司承诺的定金,致使合同没有履行。2004年8月9日,盛兴公司以外运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损失6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金条款的效力和原告是否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定金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外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履行如期提供船舶的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没有履行,事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20万元人民币,而仅退给原告原定金60万元人民币,故判令被告中国外运河北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开发区盛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双倍定金1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和相关的诉讼费用。外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证,盛隆公司开出的60万元汇票并未从盛隆公司的账户中实际划出。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在合同生效前(生效日为4月20日)并未实际交付。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天津开发区盛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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