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滥用警灯警报器者最高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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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0:21 乌鲁木齐晚报 | |||||||||
从现在开始到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将对专用车辆使用警灯、警报器现象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整顿,对滥用警灯警报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以罚款。 8月2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公安厅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名单,将向涉及使用警灯警报器的部门、单位逐一发出《收回警灯警报器
此次清理范围:部分地方民用号牌车辆办理的警灯警报器准用证、标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其办理的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 被列入收回范围的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一律交回,重新审批、核发;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的标志图案、车身颜色不符合规定或变更使用性质的,要自行主动纠正后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各地公安机关将组织专门力量,采取上门收回、上路查收等方式开展集中清查。对逾期未交回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的,一律收回。其中,对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喷涂的标志图案、车身颜色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收回其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并告知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 警灯、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对未办理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而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行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车兆好 通讯员 梁鹏 (来源:新疆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