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对党政机关人员参与办矿行为进行清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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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0:46 江南都市报 | |||||||||
要求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否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报赣州讯 记者温凡报道:记者昨日从赣州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将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 理,同时下发“限退令”,要求参与办矿人员在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否则将给予处分。
“限退令”要求,赣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 接参与煤、钨、稀土、萤石和其他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精选、经营活动。凡是参与上述活动的,一 个月内必须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充当非法采矿者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同时,赣州市还要求各级部门加强监管责任,并出台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一个县(市、区)内有两个乡镇存在 非法采矿活动而未及时处理和一个乡镇发现一起非法采矿活动而未及时处理的,分别给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酿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县(市、区)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擅自批准新的采矿行为 和非法干预矿业权审批等行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等相关证照的,假冒其他矿产变相为开采钨、稀土、萤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火工产品或生产用电的,以 及对非法矿业活动失察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从重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