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员建议:改革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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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0:47 人民政协报 | |||||||||
现状我国法院体系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核拨预算内、预算外经费。从2000年开始,法院的诉讼费和司法技术鉴定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事人直接将诉讼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计划返还法院使用。 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和法院案件受理的
目前,我国法院经费保障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内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法院保障中起着重要作用,经费不足主要靠预算外资金弥补;中基层法院经费缺口大,贫困地区法院超支严重;法院基本建设欠债情况严重,地方法院的“两庭”建设经费主要靠自筹。 分析巨大的经费缺口和严重的超支,带来的不仅仅是保障水平的问题,还将对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不利影响。经费保障地方负担将造成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的危机。 经费保障的不平衡导致法官队伍建设、法院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招录法官,可以从成千上万的法律专业人才、有经验的法官中选择。不发达地区中级以上法院招录法官,都很难有符合法官规定的人报名。 经费保障由地方负担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带来法律实施不统一的严重后果。法院经费保障的本地化必然带来地方利益与法律统一冲突时法院的取向问题,法院经费受制于地方,不得不考虑地方利益,法院的中立性受到影响。 法院经费保障不足,也使得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成为空话。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法官队伍建设主要靠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与能力来保障司法公正。但培训经费不足、低工资低待遇的实际状况,使法官的革命化、职业化建设受到影响,有的法官失去了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失去抵御外界金钱诱惑的能力,以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经费保障由地方负责使得司法救助工作进展困难,难见实效。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议应该建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法院系统的法官工资、办案经费和装备由中央财政负担,法院的基本建设由地方财政负担。法院系统的诉讼费用由国税代收,直接进入中央财政。最高人民法院协同财政部共同编制法院系统经费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制定统一的经费供应标准,其中包括人员经费标准、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对于经费缺口,应实行补助制度,通过中央统一调整,平衡地区差异,确保不同地区法院的收支基本平衡。 同时还应建立法院系统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审计制度,规范法院系统的财务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避免出现审计漏洞,有效防止腐败。 中央还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解决各级法院债务的方案,切实解决各级法院的债务问题,使法院尽快从沉重不堪的债务中摆脱出来。 (本报见习记者吴若岩) 来源:《人民政协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