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性骚扰第一案酝酿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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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7:59 新民晚报 | |||||||||
记者昨天获悉,随着“性骚扰”首次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京城一名遭到性骚扰侵犯的美院女模特决定在近期首次以“性骚扰”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件“性骚扰”第一案被法院受理,那么此案的审判可能为女性维权的范本,对反“性骚扰”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得知修法决定起诉
今年3月,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学生利用单独与一头像女模特在教室里作画的机会实施“性骚扰”。警方接到报案后对学生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女模特的代理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介绍说,女模特7月初就来到中心咨询,对于起诉一直犹豫彷徨,直到她得知《妇女权益保障法》被修改,首次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才决定起诉。 “性骚扰”大多出于职场 女模特的遭遇是职场“性骚扰”的一种类型。来自北京红枫妇女热线的统计显示,“性骚扰”的发生以职业场所为主,在全部案例中,有32%的“性骚扰”来自上司,16%来自同事,两者合计约占总数的一半。职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权力关系和地位不平等的两方之间,多表现为上司对下属、雇主对员工,受害者在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和司法的公正,他们往往难以与骚扰者抗衡,被骚扰者的人格尊严权、劳动权、性权利等难以得到保障。但是,打“性骚扰”官司,对被害女性来说往往充满了艰辛。 “性骚扰”尚未界定标准 早在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时,法律专家就希望在地方法律上能够对“性骚扰”问题有所突破。1999年,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反“性骚扰”的立法议案。昨天,“性骚扰”终于写入国法,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为此类官司的诉讼带来了法律依据。“这一步跨出的虽然不大,但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这样评价说。 专家同时指出,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但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首先是没有界定什么是‘性骚扰’,这就给法院审判带来了难度。”李莹律师说,现在法院能否受理“性骚扰”案,仍是个未知数。 杨大文认为,对于通过语言、文字、肢体动作等具有性意味的、以满足骚扰者性需求并违反女性意愿的行为,可以明确地将案由定为“性骚扰”。 “雇主责任”应予明确 杨大文表示,这次修法时,专家们提出的“雇主(单位)责任”最终未被列入其中。以女模特的案件为例,该美术学院明文规定,在同一画室中作画,必须有3人以上。但案发时,只有女模特和学生两人在画室中。学校没有尽到义务,给加害人提供了条件。 “单位应该制定自己相应的劳动规章预防性骚扰的出现,这是一种基础性的低成本的防范,更能有效防止‘性骚扰’的行为。”李莹律师表示,是否把学校列为被告之一、追究单位的责任还要再进一步考虑。 邱伟 王萍(本报北京专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