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若不对性骚扰进行界定将引发交往恐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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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1:48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张涵)“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正式写入了《妇女权益保护法》,性骚扰者将承担治安处罚等法律责任。由于对性骚扰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人认为这赋予妇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将会给男性心理上带来不小的冲击。在与女性交际时,心里也就担心“是否可能被指认性骚扰”从而形成交际恐慌。昨天有关专家提出,单纯把“性骚扰”写入法律不会引起恐慌,待进一步制定“性骚扰”的相关法律,坚持了原告举证的原则时更不会引起恐慌。
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的赵永煊律师是本市第一起性骚扰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他认为对于普通人会有些影响,“可能多少会在心里有点别扭,比如在和女性开玩笑的时候会有些顾虑。”但是他认为这个影响不大,因为仅仅是在法律上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与赵律师观点类似,他认为不会影响正常男女交往。在进一步制定有关的法律时,“性骚扰”范围不会变得宽泛,“至少按照社会公众的看法是越轨的行为,在男女关系方面是大众不能容忍的才可能被定为触犯法律。” 赵律师告诉记者,性骚扰是针对某个人的挑逗和举止,应具备三个要素:针对于某个女性的、不受对方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合讲一个“黄色”笑话,就不能称为性骚扰,因为这一行为没有针对性,反之如果在二人独处的环境下向对方讲述同一个笑话就可能是性骚扰。赵律师建议在制定关于“性骚扰”的具体法律条款时应界定“性骚扰”范围。另外很重要的就是所规定的举证方是谁,如果是原告举证则不会引起正常人的恐慌,如果是被告举证则容易导致产生恐吓、敲诈等行为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