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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成县农民告县政府续:法院昨日公开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2:56 兰州晚报

  本报讯 认为县政府在城市改造和扩建中未履行法定征用、补偿程序,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成县城关镇的113名村民将县政府和县拆迁办共同推上了被告席,并提出了高达2500万元的行政索赔标的。这起我省首例“天价”行政索赔案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了省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

  昨日,此案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记者获悉,庭审中原、被告
双方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调解时,虽然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因互不相让分歧太大导致调解失败。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庭审实录

  涉案的70多名村民,旁听了全案的审理过程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亲自担任了此案的审判长。昨日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经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对涉案证据的举证质证、激烈的法庭辩论等程序后,连续审理到下午近3时结束。涉案的70多名村民,专程从成县来到陇南,旁听了全案的审理过程。而作为原告代表的乔应洲等5人,则和委托代理人一起坐在原告席上,与县政府及拆迁办当堂对簿。

  无论是原告代表还是旁听村民,都遵守法庭秩序

  激烈的法庭辩论,紧紧围绕着此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原告提起的行政赔偿案是否准确、村民是否是此案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等展开。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无论是原告代表还是旁听村民,都基本遵守法庭秩序。

  被告认为,此案属土地补偿纠纷

  被告坚持认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并称原告所举证据说明此案案由应当是土地补偿纠纷,因此村民应另案起诉;即使被告给予土地补偿款,也应当是给村委会而非村民个人,原告不应当是此案的诉讼主体等。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村民利益

  原告则认为:从2001年7月至2005年7月,被告的行政行为一直在持续,不存在此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正是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侵害的是村民个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

  原告与被告均愿意调解但互不相让,此案未当庭宣判

  在法庭调解时,原告表示愿意调解,但前提是被告承认违法,并给予总计2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被告虽然也同意调解,但提出的调解方案是原告要按照拆迁时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由于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审判长宣布不再调解,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进行评议后,对此案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事件回放

  2001年9月6日,陇南市成县县政府(简称县政府)颁发的成政告字《拆迁通告》中称:依照《成县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县南大街、西关路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依据此《通告》,成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同年9月10日,给成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拆迁办)颁发了《拆迁许可证》。从同年9月中旬开始至2002年10月,拆迁办陆续对《通告》中所涉及的村民住宅、商铺等进行了拆迁。

  今年7月26日,成县城关镇的113名村民联名以在将集体土地转为

城市建设用地时未拟定征用方案等为由,将县政府及拆迁办共同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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