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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拟废除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撞了不再“白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5:39 东北新闻网

  已经施行了7年多的《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望在今年废止。8月16日召开的沈阳市政府常务会上,有关部门提出要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下月中下旬,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审议。

  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所欣慰的是,条例废止后交通违规行为将全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罚,一向为人们所争论的“撞了白撞”法规也寿终正寝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深究每一部法规的内涵,会发现它们总有一个中心词———人。从身份到契约,从人治到罪刑法定,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这是人类进步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生命的价值及受关怀的程度,只会随社会的发展愈显其重要”。

  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即将提交市人大审议

  已经施行了7年多的《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望在今年废止。8月16日召开的沈阳市政府常务会上,有关部门提出要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9月中下旬,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审议。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人大也有意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年初召开的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曾通过《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其中确定的全年5至7件立法项目中,就包括计划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不过沈阳市政府法制部门向记者透露,这部地方法规究竟何时被废止,还要看市人大常委会的最后意见。

  地方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抵触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是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开始施行。(辽宁日报徐晓敬) [编辑: 钱文胜]1

  据立法专家解释,之所以要废除《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是由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去年5月1日实施,而《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处罚的行为、种类、方式以及幅度方面的规定与新法相比存在着较大抵触。在处理相同的交通违规行为时,究竟应该按照哪一个执行,让执法部门十分为难。本着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立法部门采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给《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权威。

  专家举例说,比如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三种,包括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种类又多了一种;从罚款的幅度上看,如无驾驶证开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按照《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通常是处以200元的罚款。从法律规范的范围上看,《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只对乘员有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超重也有规定;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比《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更细了:比如酒后驾车,《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200元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加以细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专家介绍,《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一旦被废止,沈阳市的交通处罚就不会再出现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交通违规行为将全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罚。此后带给市民最明显的感受之一就是,交通违规处罚可能更重了。

  撞了将不再“白撞”

  沈阳将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们关注的一大焦点就是对“撞了白撞”的否定。( 辽宁日报徐晓敬)[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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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以政府令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多种事故情况机动车不负责任,被民间广泛演绎为“撞了白撞”。《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和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行人因跨越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规定:“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规定:“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否定‘撞了白撞’,体现了立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牛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专家分析,将行人视为弱者,不仅因为他们与机动车相比,反应速度慢、避让能力差,更为重要的理由是,行人与交通工具之间发生冲突,是侵犯他人通行权与侵犯他人生命权相矛盾,行人违章穿行马路,侵犯了交通工具的通行权;交通工具撞伤或撞死了违章的行人,侵犯了人的生命权。人是“肉包骨”的,交通工具是“铁包肉”的,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以其血肉之身躯与钢铁之车体相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行人都居于弱者地位,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

  “车撞人”该赔多少

  机动车与人撞上了,驾驶员无责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这是围绕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一个争论。( 辽宁日报 徐晓敬)[编辑: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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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民意见的程序又将这种争论掀起风浪。7天共接到市民电话1571个、电子邮件1371封和网上留言5913件,总计8855件次。市民普遍比较关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车能否载人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始终是一个焦点问题。据统计,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一些市民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章,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公平原则。有的市民担心,如果这样规定,将会破坏法制,对社会产生坏的影响。有的市民则认为,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现在的规定进一步修正、细化;同时迫切要求国家尽快完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关键是要提高保险额。

  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司机最高仍要赔偿20%。去年10月,正在审议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在保障行人权益的同时,引起了机动车驾驶人及各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响。

  今年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新规定明确,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规定对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也明确了尺度: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学专家牛睿指出,“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立法法等法律制度对地方立法的规范,地方立法如何选择立法空间,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探索的课题。”(辽宁日报徐晓敬) [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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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定“撞了白撞”的法律依据

  牛睿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一原则,汽车是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在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这一条规定注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梁慧星在撰写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一文中指出,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有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可见,从表面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说,“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它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段里仁介绍,一部法案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后,一般经三次审议即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案四次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背后的斟酌与争执由此可见”。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规是否会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这个疑问。有关专家提醒,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要承担违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行人违章爬越道路隔离护栏或者违章穿越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机动车因紧急刹车或者躲避而造成机动车损坏或者车上人员伤亡的,违章行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必须增强守法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不仅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也会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他人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辽宁日报徐晓敬) [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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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带来的人本气息

  8月25日,我省首例“无法认定责任”索赔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今年2月4日,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与南京南街交叉路口,一辆327路公交车将骑车的华老先生撞倒导致死亡。交警在现场勘察后发现,车辆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事发地是交叉路口中央,该地点没有交通信号灯,所以“机动车或者被撞人是否闯了红灯”,也是判断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久,和平区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无法判断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现在证据无法确定哪一方有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华老的女儿在今年4月将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肇事的327路公交一并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7月6日,此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但认定了撞人司机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驶行为,且司机拿不出华老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因此肇事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

  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应赔偿华家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司机赔偿华家精神抚慰金2万元。

  有关律师在评析此案时说,第一,赔偿额增加了。如按“旧交法”计算,华家能得到七八万元的赔偿,仅是现在赔偿数额的一半。第二,赔偿主体变化了。“旧交法”要求赔偿者是车辆的所有人,而“新交法”则明确地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赔偿者。第三,赔偿依据变化了。“新交法”颁布前,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交警部门所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此案恰恰是“无责任认定”。但根据“新交法”,司机拿不出华老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那么肇事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赔偿范围变化了。“新交法”增加了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这在“旧交法”中是没有的。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辽宁日报徐晓敬) [编辑: 钱文胜]

  6(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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