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针对教育乱收费出台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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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7:3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8月30日讯 (记者邱大军通讯员蔡汝葆李红山)学校乱收费,受处分的将不只是学校领导,辖区内的主管领导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昨天转发的《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作出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教育乱收
《规定》还指出,各级党组织及共产党员、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若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乱收费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强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未经省政府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向学校下达非教育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或者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滞留、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等行为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同时明确,公办中小学校,如果有违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其他有关收费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择校生”并以捐资、赞助等名义违规收费;公办高中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学生订阅报刊,购买校服、保险、学习资料和用具用品或者有其他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对已经命令取消、免收、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教育收费项目,继续按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规定》,学校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并拒不整改;党政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领导人唆使、授意、纵容、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其主要负责者及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也作出了规定。 作者:邱大军 蔡汝葆 李红山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