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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杀妻 两次判死刑都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0:29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江荣义

  本报讯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原民警陈某玉涉嫌杀死妻子陈小龙(化名),5年间,厦门市中院两次判其死刑,而省高院认为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昨日,厦门市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确认的证据中,唯一的直接证据是陈某玉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此份供述中陈某玉对于作案工具、作案过程、被告人主观心态等方面的内容,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有出入。原审确认的间接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03年10月20日,省高院再次将该案发回厦门中院重新审理。

  昨日,厦门市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杀人动机、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进行了争辩。

  关于口供

  有罪供述已承认杀人

  检察机关认为:2000年9月6日,陈某玉已主动承认案发当晚的犯罪过程,说明死者确实死于陈某玉之手。据陈某玉供述,2000年8月17日大约在7时左右,自己一个人先吃完饭后,穿上警服准备去单位加班。这时,陈小龙已脱光衣服,准备洗澡。他向陈小龙要三千元钱,陈不给,就走进主卧室,要到衣柜里取钱,两人就争吵起来。陈小龙把挂在卧室衣柜上的电源插排朝他扔过来,这时插排的电线从衣柜的拉手上掉下来,陈某玉用右手接住插排,顺势抓着插排按在陈小龙的左胸上约一分钟左右,一会儿陈小龙就没有反应,倒在地上。这时他才发现电源插排的盖子掉了。随后,陈某玉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将陈小龙的尸体转移至卫生间内,伪造陈小龙因洗澡而意外死亡的假象。随后,陈某玉离开现场,于当晚7时30分左右到单位,制造其不在作案现场的假象。

  陈某玉的辩护律师辩称,陈某玉的这份供述是在厦门公安局8个人,轮流于2000年9月4日至9月7日采取两天三夜疲劳战术所得的,他并不否认该供述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该供述是不真实的,所交待的所有关键情节已被有关科学鉴定给予彻底排除。该供述无法证明陈某玉是杀人凶手。根据刑诉法规定,该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福建省高级法院也确认该供述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

  关于证据

  法医鉴定

  证明有作案时间

  检察机关说,法医鉴定陈小龙的死亡时间为案发当晚7时左右,且死者为他杀。热水器经鉴定已排除意外漏电的可能。而7时左右陈某玉刚好在家,这说明了陈某玉具有作案时间。

  陈某玉的辩护律师辩称,案发当晚,陈某玉晚上7点15分离开家到单位上班。第一目击证人夏某当晚7点45分左右听到死者声音,同一时间还有吴某也有听到,陈某玉是8点10分左右回家的,足以排除陈某玉有作案时间。2002年应福建省高院的要求,厦门公安局进行热水器软管金属元素鉴定,与死者伤口反映的金属元素是一致的。可印证死者完全有可能因热水器漏电导致意外死亡。

  关于动机

  为钱争吵

  临时起意杀人

  检察机关说,陈某玉有外遇,存在杀人的可能。并且不排除临时起意的可能。1998年至2000年,陈某玉和南平市建阳县女青年陈某华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并致陈某华多次进行人工流产,被告人陈某玉还为陈某华在湖里的住房和生活方面提供资金上的帮助。案发当天,陈某玉与陈小龙就是为钱争吵,从而临时起意杀人。

  陈某玉的辩护律师辩称,陈某玉有外遇,并不意味就会因此而杀人。本案中的证据都无法证明陈某玉有杀人的动机。案发当时,陈某玉适逢新居即将入住,并且,陈某玉通过多方努力给死者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其具有积极的意义。关于检察机关所提的临时起意,案发当时,陈某玉负责新居装修尾款支付工作,因此,即便陈某玉确实有向死者要钱的行为发生,死者肯定不会拒绝的。况且,当时陈某玉自身口袋里还有5000多元的现金,并不缺钱用。因此,陈某玉是不可能具备杀人动机的。

  法庭上,陈某玉自我辩护说,他没有杀死妻子,对于杀人一点动机都没有。目前,检察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杀人,更提不出作案工具,希望法庭判他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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