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遏制矿难腐败发生需要进行多边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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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4:28 新民周刊 | |||||||||
在对矿难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上,中央政府一向立场坚定,作风果断,而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态度则往往总有保留。 特约撰稿/潘多拉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矿难”成了中国人心中最沉重、最悲凉的一个词汇。通过对多起矿难的考察,人们越来越看清了围绕煤矿经营而形成的“官煤结合”、“权力与资本同盟”的秘密——有的官员充当黑矿主的保护伞,有的官员和执法人员直接参与办矿,这是矿难背后的腐败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是导致矿难频发的罪魁祸首。“官煤结合”发展到极端,资本与权力完全合二为一,形成彻头彻尾的、牢不可破的“官商一体”的怪胎。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当数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彭国财,他同时还是一个唯利是图、冒险作业、视矿工生命如草芥的黑心矿主,今年3月14日,他经营的七台河市新富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夺走了18名矿工的生命。 从“官煤结合”到“官煤合一”,从“官商勾结”到“官商一体”,矿难背后存在腐败,几乎成了一个人所共知的公开的秘密,某些政府官员在当地权势格局中的堕落变质,也由此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此番中央高层痛斥矿难背后的腐败,表示将采取铁腕手段,通过强令官员从“官煤结合”、“官商勾结”的同盟中退出,对矿难背后的腐败予以沉重打击,让人们看到了很大的希望。 不过也必须注意到,国务院“限期撤资”的命令要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还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困难,而且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有分析人士已经预计到,由于一些官员长期以来练就了一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事,在此一月之内,他们在煤矿中的投资将会转移到和他们有着最密切关系的人手里,妻子、儿女、亲戚朋友都是最好的转移对象,“那样的话,这些腐败行为仍将继续,而且更加神秘,更加难以控制。否则他们的股份不会很容易退出去的。总不能让他像扔垃圾一样随随便便把投出去的纸币扔了。”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原副局长兼黑心矿主彭国财“监管”出了一场惊天矿难,属于现行的腐败分子,处理起来不会有太大的麻烦,但成千上万个在煤矿拥有投资的官员,在远没有“现行”到彭国财那种地步的时候,要他们主动放弃手中稳如泰山的财源,他们岂能心甘情愿乖乖就范? 在对矿难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上,中央政府一向立场坚定,作风果断,而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态度则往往总有保留。其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官员,要么有失职渎职之嫌,要么与“问题矿主”关系暧昧,甚至干脆像黑龙江七台河市的那个彭国财那样,本身就是货真价实的“问题矿主”。尽管中央政府大刀阔斧雷厉风行,但监管措施还有赖于地方政府落到实处,如果地方政府消极应对敷衍了事,则情况往往大有不妙。去年湖南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对该市煤矿进行暗访,对此现象深感无奈,因为他发现有个别市领导在煤矿持有股份,如果严格查处,“要动的恰恰是要依靠的人”,相当于又转回到了“安监局副局长监管自家煤矿”的怪圈。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对于官员“限期撤资”的难度,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而对于其可能起到的作用,不应有不切实际的过高估计。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要求政府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的一个小疏漏,都极有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而官员“限期撤资”等加强监管的举措,属于传统的政府监管范畴,其“加强”的程度终究是有限的。更何况任何监管都存在着“管制者被俘获”的可能,对单一监管模式的依赖越大,监管者一旦被黑心矿主“俘获”,监管失效的后果可能就是一场重大矿难。 经济学上有“多边治理”的理论,指企业各个要素的所有者,甚至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等一切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治理并分享剩余索取权,可望增强企业的内部激励和协调质量。参照这一理论,应当考虑在传统的政府监管之外,放手培育来自矿工和社会的其他监管力量,将传统的政府监管的单边治理,变为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边治理。可行的办法包括发展矿工维权组织(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在建筑企业里组建工会的经验,由政府推动在私营煤矿组建矿工工会),引入劳工权益保护组织对矿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密切监控,吸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等等。这样既可以有效分担政府的治理压力,又能给煤矿经营者施加更大的压力,有助于从根本上打破“官煤结合”的罪恶同盟,遏制矿难背后的带血的腐败。(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