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预防矿难规定 煤矿负责人要轮流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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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8:5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31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听取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唆。加强安全生产是一项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和煤矿等企业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增加投入、深化改革、加强法治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会议强调,为了把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三)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四)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会议要求,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工作,真正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为了局部和眼前利益,纵容和支持危及安全的生产行为。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停产和关闭煤矿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坚决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安全事故中的腐败行为。四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坚决查处。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草案)》,由国务院公布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