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败诉赔奥体248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0:30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李思报道昨天,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审结奥体中心与辽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辽足给付奥体违约金248万元。 2002年2月21日,辽足租用奥体中心体育场作为其主场,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年,租金按场计算,即2002年每场8万元,2003年每场9万元,2004年每场1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2003年7月1日,辽足致函奥体中心,称“根据辽宁球迷强烈要求辽足回归的情况,辽宁省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辽足必须无条件回归辽宁主潮。当年9、10月间,辽足将全部物品搬出。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辽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不可抗力,辽足称其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使得其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法院不予采纳,辽足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