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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外籍轮船船长被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0:46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申请人BCEN-EUROBANK因船舶贷款纠纷经巴黎商事法院判定ORTC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2,000,000美元欠款及利息,申请人因对原名为“PHOENIX”、现名“UNION”的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UNION”轮的国籍证书、登记资料、航海日志、轮机资料、通信电台资料等与船舶有关的材料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天津海事法院做出了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但当天津海事法院法官登上停泊在天津港的“伯利兹”籍“联盟”号轮,依法向该轮船长送达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履行民事裁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向法院提供船舶证书和相关船舶资料时却遭到拒绝。并托辞要等次日律师和船舶代表来时才能提供。次日,该轮船长却不辞而别。尽管天津海事局交管中心发现后,及时通过‘高频’呼叫并予严厉警告,其仍强行将该轮驶离天津港。后由天津海事局等港口部门抓获押回天津港,现该轮己被天津海事法院扣押。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伯利兹”籍“联盟轮”在不履行法院责令其提供涉案相关船舶证书、航行资料,进而逃逸,擅自驶离天津港,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应该受到司法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轮的管理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对当事船长拘留10天。均以实施。

  鉴于当事船长在拘留期间,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决心悔过并写出书面材料,经法院决定,在对其执行拘留一周后,已于近日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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