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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高法澄清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传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02 舜网-济南时报

  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就此,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

  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死刑刑罚,但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贯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从程序上确保死刑的准确适用。

  这位发言人表示,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中外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有争论,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废除死刑,至少目前应当减少甚至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发表这种观点,是学术研究的正常现象。我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和死刑适用的实践,是建立在特定国情基础上的。正确的学术观点将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学术观点并不代表刑事立法、司法审判的立常目前,严重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对社会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因此,刑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规定了死刑。

  发言人最后强调,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职务多高、历史上贡献多大,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坚决依法定罪处罚,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既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该从宽的不从宽。这正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对于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的工作结果,这不应当得出司法实践在现行有关刑事立法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要取消死刑的结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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