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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霸王条款可以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38 东南早报

  消费活动每天都在进行,我们每一个人都身处其中。今日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我们将如何运用这部法规来为自己的消费维权呢?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就新办法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省人大解释我省实施《消法》新办法: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打折机票不能退、酒店退
房截至中午12点等说法不成立

  早报记者康云

  作为消费者

  你享有以下这些权利

  新办法第二章共九个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追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等。

  其中,第十条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也作了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可能造成危害

  你有权要求商家召回

  召回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有利于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此次新办法将其吸收进来,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利于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新办法规定,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召回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服务的,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新办法同时规定,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最终解释权”

  不是由商家说了算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此类条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此次新办法规定,此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明确禁止的。经营者如果违反,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今后,如果商家打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打折机票不能退”,“酒店退房截至中午12点”之类的霸王条款,消费者都可以进行投诉。

  到医院看病

  一样要明明白白消费

  新办法考虑到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将诊疗服务中涉及诊疗技术以及因违规或者过失而构成的医疗事故排除在外,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修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救济手段。

  因此,新办法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通过对书写病历潦草、病案资料保管失真、虚高药价等不良行为的规范,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细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服务中的其他,在新办法中规定的之外,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搜身限制自由

  造成侵权要道歉罚款

  近年来,消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越来越多,考虑到我省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新办法规定,当经营者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行为,有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为,有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并给予5000元罚款。

  商家故意拖延

  超过一定时限就要受罚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这种情况:买了商品发现质量有问题,找商家退换货,商家却找出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拖久了,一些消费者也就不了了之。

  新办法对商家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

  1.自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不作答复或者承诺履行义务之日起五日内仍不履行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予以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的;

  3.接到有关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不作答复的;

  4.不履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这是落实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制度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商品“三包”义务的,将要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商品检测费

  经营者先垫付再按责任承担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为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谁来支付?现在也有明确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消费投诉、申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可以提供与检测、鉴定费用等额的送检商

  品或者价款作为担保,最终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赠品和奖品

  质量有问题也要“三包”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条件提供的商品、奖品,以及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销售瑕疵商品

  商家要事先告知消费者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

  修理或更换

  合理费用商家必须买单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收据、购物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如果不能即时出具的,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根据新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为修理、更换、退货而支付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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