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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索贿得“借条” 法院竟判还“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3:10 舜网-济南日报

  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公然索贿,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居然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更为荒唐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

  这起蹊跷的官司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

  主审法官索要好处费

  当事人被迫打下借条

  据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万至8万元的活动费。看在咱过去是同事的份上,你拿5万元钱,其他啥也别管了。”梁表示同意。

  根据实验厂自己的计算,联营失败,给实验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0多万元。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只有71.7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就开始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梁卫保表示要等法院执行过来钱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梁就让厂里的会计给他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张其江妻子李立彦的名字。不久,张其江又找到梁卫保说:“我是你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得换一个别人的名字。”梁卫保就通知会计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张其江熟人的借条。因为第一张借条没有拿回来,会计特地在借条上注明:“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

  贪婪法官持假借条索要贿款

  区法院竟判决支持

  2001年1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张其江听说后马上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后据检察机关调查,张其江自己将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二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及利息。

  得知这一情况后,梁卫保非常生气,拒绝了张其江的扣款要求。不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梁卫保手中。

  尽管梁卫保举出种种证据,但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就判决要求实验厂清算组向原告李立彦偿付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逾期不履行,即强制执行。(据新华社郑州8月31日电 记者 李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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