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煤矿负责人要轮流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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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3:20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强调,为了把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
(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 (三)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四)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新闻链接:广东安监局一副局长停止工作待查 据新华社广州电 广东省纪委负责人昨日表示,“8·7”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矿主等无视国家法令,唯利是图,违法、违规、违章开采。 初步查明,该矿之所以置广东省政府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长期顶风违法开采,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个别领导和少数工作人员收受矿主的钱物、违规为其发放生产许可证,放弃监管密切相关。广东省纪委已责令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和一处处长谭均伟、副处长王镇成停止工作,接受组织审查,以彻底查清相关违纪违法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