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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不成贪法官打官司“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3:33 现代快报

  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公然索贿,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居然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更为荒唐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这起蹊跷的官司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今年7月20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索好处费当事人打“借条”

  据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现在的行情,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万至8万元的活动费。看在咱过去是同事的分上,你拿5万元钱,其他啥也别管了。”因为联营失败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厂子已经拿不出现钱,梁卫保就和张其江商量:先给他一套房子作抵押,等将来法院将钱执行回来,再以钱换房。张表示同意。

  根据实验厂自己的计算,联营失败,给实验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0多万元,张其江认可了这个数字。但由于种种原因,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只有71.7万余元。梁卫保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就开始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

  因为案件还在上诉,考虑再三,梁卫保答应付5万元,但要等法院将钱执行回来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梁就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给他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张其江的妻子李立彦的名字。没过多长时间,张其江又找到梁卫保说:“我是你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得换一个别人的名字。”梁卫保就通知会计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的熟人)的借条。因为第一张借条没有拿回来,会计特地在借条上注明:“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法官索贿区法院判决支持

  2001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经过近十年的诉讼和上访,企业早已是一片废墟。无奈之下,梁卫保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听说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其江马上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后据检察机关调查,张其江自己将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两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及利息。

  得知这一情况后,梁卫保非常生气,对张其江说:“我们企业已经破产了,你还用这种方法要钱,我不给你。”张其江说:“你知道我和红旗区法院院长的关系,你不给我钱,我去法院告你。”不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梁卫保手中。

  接到法院传票后,梁卫保十分震惊。他向法庭明确说明:李立彦所持两张共10万元的借条,系其丈夫张其江利用主审实验厂与研究所经济纠纷案的机会骗取的。但红旗区法院并未对借条真伪进行调查,就于2003年5月21日给梁卫保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实验厂在23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因为实验厂早已停产,红旗区法院执行法官要求,从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赔偿实验厂的经济损失中扣除。举报索贿贪婪法官被逮捕

  眼看败诉方的赔偿款又要被贪婪的法官动用司法手段强制拿走,梁卫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2004年9月14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将未到法定年龄却已被安排提前退休的张其江批准逮捕。今年7月20日,此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近两年错误判决仍生效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喻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权,何以成为法官索贿的工具?一直负责调查此案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张其江一案,是罕见的一例法官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权索贿的案件,性质和影响都非常恶劣。

  曹世聪告诉记者,现在时间已过去了近两年,有关部门既没有作出再审判决,也没有撤案。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人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尤其荒唐的是,尽管索贿的法官已经被批准逮捕,但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今仍然是生效判决。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李钧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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