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参与煤矿整顿是不务正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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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5:0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作者 郭国松) 最近的两则报道令笔者感到奇怪:由于近一段时间屡屡发生重大矿难,各地都在整顿煤矿,其中,有个地方由主要行政领导带队,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对当地煤矿进行拉网式清查,对存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等。而另一个地方正在进行“严打”,法院系统在政府等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在闹市区公审刑事案件,更有不少死刑犯被警察从公审现场直接拉去刑场执行枪决。
显然,法官的上述行为都是在其他权力部门的指挥和组织下进行的。法官为什么要参与行政机关的整顿煤矿活动?出现矿难,暴露了煤矿安全环节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其清理整顿是必要的,但是,这个时候并没有发生任何与司法裁判活动有关的事情,不管清理还是整顿,乃至采取炸毁问题煤矿等极端措施,只要相关权利人未诉至法院,此时也仍然属于行政性权力的行使阶段,与司法和法官无关,法官参加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活动,于法无据。 在法治社会下,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可能引起诉讼,查封、炸毁煤矿等活动也不例外,法院作为一个集体参与其中,一旦引起诉讼,法官们如何能够保持中立?在煤矿安全整顿工作中,政府可以调动公安机关的人员参加,但不能抓检察官和法官的公差。换言之,检、法部门参与这种工作,不仅与其自身职能相悖,而且是严重的不务正业。 对于法院为什么要在闹市区进行公审,这是法院的主动行为还是被动行为?这个问题既复杂又简单。如果这是法院的主动行为,那动机是什么?是为了取得“杀鸡儆猴”的震慑犯罪效应,还是为了在街头上向老百姓普法?从司法权的构成来看,无论是震慑犯罪还是普法,这都不是审判机关的职能,那是司法行政部门干的事情。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法官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从法律上与行政划清了隶属关系,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弊端,很多政府官员至今仍然将法院视为其下属单位,也使得司法存在着严重的泛行政化现象。 上述问题表明,司法权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被迫在行政权力的指挥棒下四面出击,介入各种社会事务,为政府部门的工作而奔忙。他们不仅要满足于像计划生育突击、催款收粮、强制拆迁等政府的执法行动,而且还要跟政府部门一起,上街打扫卫生、做好事等。不可否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服务于一时一地工作需要的短期功利主义目的,但功利主义却是司法的大忌,与司法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在现代社会,如果认为街头公审就是“送法下乡”、“送法上街”,那是对严肃的司法权的亵渎。 简单地说,司法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利益争端进行裁判,使被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并且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和控制;而法官就是一个消极的、被动的、中立的、独立的裁判者,任何时候都必须恪守不告不理的权力行使原则。这就决定了审判是一项不同于其他权力的专门活动,法官需要在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中———这个环境只能是法庭———冷静地倾听诉讼各方的观点,进而做出客观判断。而在街头随便搭个台子就开庭,一边是象征正义的法槌、威严的法袍,一边是乱哄哄的街头,这不仅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而且使严肃的审判活动沦为街头话剧,导致司法的庸俗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