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预防矿难规定煤矿负责人必须带班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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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6:01 都市快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强调,为了把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和实施《
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