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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判死刑不会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6:23 重庆晚报

  新华社8月31日电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记者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对于应当判处
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刑事审判一方面注重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罪不容赦的坚决杀掉;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方针,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是,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学术不代表审判立场

  发言人表示,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废除死刑,至少目前应当减少甚至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学术观点并不代表刑事立法、司法审判的立场。目前,严重经济犯罪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因此刑法对非暴力犯罪规定了死刑。

  按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按照这一规定,法院在审判贪污受贿案件时,要将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条件,但还要考虑犯罪的情节等其他条件。对于论犯罪数额该杀,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没有特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贯按照上述原则审判贪污受贿案件。如成克杰受贿4109余万元,是迄今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中犯罪数额最大,且无法定从轻处罚,与成克杰类似的还有胡长清、王怀忠等人。而另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犯罪数额更大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马德(受贿600多万元),这些人都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发言人最后强调,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职务多高、历史上贡献多大,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坚决依法定罪处罚。既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该从宽的不从宽。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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