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只收学费住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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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6:3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牟凝慧)从今日起,《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实施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相比之下,新《办法》在批准备案、学校收费内容、退学退费规定三个方面,比老《办法》有很大不同。 民办中小学收费也要先审批
旧《办法》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实行批准制,对中小学、幼儿园等实行备案制。新《办法》明确中小学、中高等教育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批准制,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而非学历教育收费要实行备案制,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新《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而老《办法》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仅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还可收取新生报名费、新生入学考试费。 退(转)学退费规定更细化 在退(转)学退费方面,新《办法》规定,若是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若是开学后退学,则细化到了一个月甚至两三个月。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二、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该办法指出,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