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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免死:人大最高法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就此,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

  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死刑刑罚,但对死
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是,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目前,严重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对社会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最近有媒体就几例犯罪数额巨大、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作出评论,称“中国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这一报道,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悖。

  发言人最后强调,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职务多高、历史上贡献多大,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坚决依法定罪处罚,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既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该从宽的不从宽。这正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对于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的工作结果,这不应当得出司法实践在现行有关刑事立法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要取消死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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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死了和没死的贪官

  在司法实践中,如成克杰受贿4109余万元,是迄今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中犯罪数额最大,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胡长清受贿544万元,由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其中有275万元是索贿,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同时,王怀忠在其经济犯罪问题暴露后,还企图用索取的资金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查处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犯罪数额更大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元)。这些人,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中,李嘉廷检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立功;丛福奎坦白了自己大部分受贿罪行;刘金宝积极协助侦查机关将犯罪所得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全部退赃;马德同时具有主动和坦白情节。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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