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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1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局长陈振江,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专访。

  问:《条例》是如何体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

  答:《条例》充分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对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天主教教区、举办宗教培训班、认定或者解除宗教教职人员、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权益作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经销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等权益作了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教务活动、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主持宗教活动等权益作了规定。

  此外,对违反本条例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天主教教区、举办宗教培训班、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等等。

  问: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比,《条例》有哪些新的特点?

  答: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比,本《条例》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1)新增设了几项行政许可。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宗教培训班需经政府批准,并明确了举办主体(宗教团体)、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内容、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第二十三条规定举行跨省辖市、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需经政府批准,并明确了举办主体、申请内容、申请程序和审批期限;第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需经宗教团体认定或者解除,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或者已被解除宗教教职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二十条规定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需按照国家规定报批。按照这一规定,无论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还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均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2)对上位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申请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时应当提交的材料。②13 (本报记者)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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