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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哥撞死劫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长沙8月31日电湖南长沙出租汽车司机黄中权撞死抢劫犯罪嫌疑人一案,二审近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驳回了黄中权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1日晚,黄中权驾驶捷达出租车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时,姜伟手持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后,迅速逃离现常黄中权驾车追赶,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
亡。

  今年3月23日,黄中权撞死抢劫犯罪嫌疑人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认定被告黄中权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赔偿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伟之父姜再生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被告人黄中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认定事实与法律存在矛盾;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姜再生的经济赔偿请求亦缺乏理论基矗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赋予公民有抓捕、扭送到政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自己遭到不法分子侵害时可以采取自救和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姜伟的抢劫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中权如果采取恰当的自救方式亦无可非议。因此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黄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害人姜伟与其同伙在出租车内对黄中权实行了抢劫,并逃离了黄中权的视野区,显然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因此,黄中权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但是,姜伟对黄中权的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犯罪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结合其自首情节适度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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