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初查防止证据灭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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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48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对于可能涉及渎职侵权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调查,发现有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及时依法开展初查或立案侦查,防止证据灭失,贻误侦查时机。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昨日的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查办破坏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达成共识。
与会人员认为,在查办过程中,应坚持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或经调查,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有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材料应迅速派专人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单位,并退还相关材料。移送单位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检察机关复议。 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侦查中自行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经初查认为涉嫌犯罪的,立案后应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材料、出具证明和鉴定,协助侦查。经初查或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予立案或立案后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对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相应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王冠华苏确 陈代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