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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重归故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徐亢美本报实习生马艳兰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是浙江三宝之一,23年前,由于历史原因,“金华火腿”四字作为注册商标,归属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名下,按照商标法规定,不经该公司许可,金华地区的众多火腿生产厂家不得在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四字。由于这四个字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双方展开了一场延续20多年的争夺战,并将讼战绵延到了上海。昨天,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华火腿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从旁听席上的气氛可以看出,昨天是金华地区火腿生产厂家欢欣鼓舞的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华火腿商标权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明白无误地告诉他们——可以在产品上正当使用“金华火腿”四字;也告诫“金华火腿”商标的拥有者浙江省食品公司——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金华火腿”四字。一旦判决生效,“金华火腿”四字将重归故里。

  四字商标如何会“离乡背井”

  大量资料反映,1979年,经金华地区的浦江县食品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金华火腿”字样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登记,浦江县食品公司由此获得“金华火腿”字样的商标。

  然而在1982年,上级浙江省食品公司提出了转移这个商标的要求,经浦江县食品公司和省食品公司的共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将这个商标转移到浙江省食品公司名下,“金华火腿”商标于是“背井离乡”:金华火腿厂商要用这个四字商标也可以,必须有偿从省食品公司取得使用权。

  20多年来,金华地区的厂家和火腿行业协会为夺回这四个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过撤销这个商标的申请,也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相关要求,但《商标法》有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金华方面始终无功而返。相反,不服气的金华火腿厂商因用了“金华火腿”四字,却屡屡被判侵权。

  案发上海泰康食品公司

  金华火腿在上海有很大的市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当然也把注意力集中在申城的火腿市常在派员巡视后,该公司在南京东路的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了目标:该店正在销售金华地区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的产品,所售火腿表皮上印有紫色“金华火腿”。尽管这家厂在产品上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真方宗”,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还是认为侵犯了自己“金华火腿”的商标权,于是将销售商泰康食品公司和生产商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食品公司言简意赅:原告公司是“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独占权,非经本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字样,因此,两被告单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同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牵动了浙江生产火腿的整个行业,市二中院副院长、国内第一代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吕国强亲任审判长。

  金华火腿获原产地产品保护

  特殊的材料和工艺,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培育出了各地的名特优产品,为保护这些历尽几代或几十代人努力而成的名特优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措施。

  据了解,经金华市政府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了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产品保护,其继绍兴酒、龙井茶、庆元香菇、杭白菊之后,成为浙江第五个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制定了金华火腿用料、工艺等一系列统一规范,根据规范,生产火腿须经9个月时间。在达到规定要求之后,厂家生产的火腿才能获得原产地产品保护,并使用国家统一的原产地产品标志。金华市和衢州市政府已组建了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

  被告以原产地保护对抗商标权

  案件审理时,金华火腿获得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而生产“真方宗”牌火腿的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也被作为第一批原产地产品保护单位,持有了《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于是,被告厂家以原产地保护对抗原告的商标权,认为在火腿皮面上使用“金华火腿”名称,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的,属于合理使用,目的是向消费者表明产品是产于金华,主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标明了生产厂名和自己的商标,不存在假冒盗冒商标之嫌。因此,作为金华火腿原产地的生产厂家使用该名称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对被告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无法对抗属于法律层面的《商标法》。

  首次对原产地名称作出法律定义

  该案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围绕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市二中院审判人员走访了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后,首次对原产地产品名称作出法律定义。

  市二中院认为:我国已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对各成员国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修改后的我国《商标法》也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今年6月7日,国家质检局发布第78号令,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上述一系列事实反映,我国已构成了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的法律体系。因此,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无权禁止正当使用“金华火腿”

  在找到法律依据后,市二中院于昨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金华火腿”有着悠久的历史,四个字凝聚着金华地区以及相关地区几十代人的心血和智慧。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是经国家质检局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以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以表明自己的产品是原产地域产品,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和识别,因此,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判决同时指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虽受法律保护,但其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判决对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还对正确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作出了规范性意见,以尊重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发生冲突。

  金华地区生产火腿厂家知多少

  昨天上午,记者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里,遇见了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他介绍说,根据旧时老金华府的区划范围,金华火腿原产地域包括金华和衢州两个地区,目前原产地域共有火腿生产厂家160家,各种注册商标有几十个,去年销售共计50万只火腿。在这些火腿生产厂家中,目前有55家经核准持有《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持证厂家可以在火腿产品的的表皮加影某某牌金华火腿,原产地管委会认定”字样,字样印章统一发放,并可在产品包装、广告上使用统一印制的椭圆形、内有中国地图的原产地产品标志,消费者可根据上述情况予以识别。

  顾客在超市选购“金华火腿”。本报记者刘定传摄

“金华火腿”重归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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