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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无论“大事”“小事”,该问责的都当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8: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工人日报》8月29日报道,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一位科长在办理一家企业的登记手续时,仅仅因为没有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办理的全部手续和态度较生硬,即遭撤职。而这正是昆明市大力推行“小事问责”制度的生动体现。两年中,该市共有46名公务员因“小事”受罚。这一现象在当地公务员中引起了震动,并在各界引发了“该怎样爱护干部”的热烈讨论。

  因为一件“小事”没有办好,便遭到撤职,这种处罚确实够重的。不过话说回来,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国家公务员,就是为百姓办事的,无论大事小事,只要是百姓的事情没办好,就是公务员的一种失职,撤职似又在情理之中。而且,“小事问责”制度确实能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治疗某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顽疾”。这项制度看上去对公务员太严、太“狠”,但它更多地考虑了百姓的利益,站在百姓的立场之上,相比其它一些只顾及公务员利益、而忽视百姓利益的制度,在我看来,“小事问责”制值得称道。

  不过,即使有上述道理做铺垫,我还是担心,那些因“小事问责”而被撤职的公务员当中,有人可能会感到冤枉、不服气。这种心理,一方面缘于他们不习惯、不适应。以前不少公务员习惯于高高在上,见百姓来办事,没有好脸色,没有好话说,推诿扯皮,甚至百般刁难。现在一下子要求他们对百姓的态度好起来,将百姓的“小事”当成“大事”来办,可能有些人会感到不适应。因为一件“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他们可能会觉得冤枉。

  而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则可能缘于这种“小事问责”在很大程度上尚没有建立在“大事问责”的基础之上。即一些公务员因为“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了,而有些公务员“大事”没办好,却没有被问责,依然安坐其位,这自然会让那些因“小事”被撤职的公务员感到不服气。

  因此,“小事问责”制应当以“大事问责”制为前提。一般情况下,普通公务员办的多是些“小事”,而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办的多是一些牵涉百姓重大利益的“大事”。如果个别领导干部“大事”没办好———比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制定的政策不合理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等等———而没有被问责,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这就难免让普通公务员感到不公平、不服气,同时也可能使“小事问责”制的积极意义打折扣。

  如此看来,要让因“小事”被问责的公务员服气,必须强化“大事问责”的力度。目前,不少地方都在逐步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但由于这种制度在一些地方还不健全、不完善,使得有些人把百姓的“大事”办砸之后,却逃脱了责任追究,或受到的处罚不过轻描淡写而已,问责的力度远远不够。这是应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的事情。

  健全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制应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工作,也就是说,无论公务员为百姓办的事是“大事”还是“小事”,如果没办好,该问责的都必须问责——这应该是“小事问责”制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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