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贪污腐败不会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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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8:46 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电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是,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
对于一些犯罪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因为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曾有社会舆论提出质疑。最近,又有媒体就几例犯罪数额巨大、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作出评论,称“中国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这一报道,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悖。 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贪污受贿案件时,要将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条件,但是,又不能将其作为量刑的惟一条件,而是还要考虑犯罪的情节等其他条件。对于论犯罪数额该杀,但被告人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其中有275万元是索贿,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同时,王怀忠在其经济犯罪问题暴露后,还企图用索取的资金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查处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而另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犯罪数额更大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马德(受贿600多万元)具有主动和坦白情节,所以被轻判。(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