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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高法:中国并未取消判处贪官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18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辛华)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称,没有考虑对《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条例作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则表示,对于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的工作结果,这不应当得出司法实践在现行有关刑事
立法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要取消死刑的结论。《刑法》规定,对于贪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发言人称,人民法院在审判贪污受贿案件时,要将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条件,但不能将其作为量刑的惟一条件,而是还要考虑犯罪的情节等其他条件。对于论犯罪数额该杀,但被告人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发言人最后强调,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职务多高、历史上贡献多大,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坚决依法定罪处罚,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既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该从宽的不从宽。这正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

  已判处死刑贪官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受贿544万元,2000年3月8日在南昌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他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个被判死刑的省部级贪官。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受贿4109余万元,是迄今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中犯罪数额最大的犯罪分子,2000年9月14日被执行死刑。他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二个被判死刑的省部级贪官。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受贿517.1万元,其中有275万元是索贿,事发后,王怀忠还企图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查处的目的,2003年底被判处死刑。他是建国以来第三个获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法规链接《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未判处死刑贪官李嘉廷:原云南省省长,受贿1800多万元,于2003年6月20日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丛福奎:原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受贿930多万元,2003年6月13日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受贿600多万元,涉及新中国最大的买官卖官案。2005年7月一审被判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德表示不上诉。未判死刑理由: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检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坦白自己大部分受贿罪行、积极协助侦查机关将犯罪所得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全部退赃等。(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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